1.将清退所有“挖矿”行为的大数据中心、云计算企业主体;
2.将参与挖矿人员列入失信黑名单;
3.将参与挖矿的公职人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;
4.通讯企业、互联网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“挖矿”行为的,由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,严肃追究责任;
5.网吧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“挖矿”行为的,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停业整顿等处置。
1.虚拟货币“挖矿”已经被列为淘汰类产业,根据规定禁止投资。
2.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。
3.将企业承诺内容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,对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依法实施限制。
4.严格限制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。禁止新增,在办申请的一律停止办理。
5.严禁并停止提供财税金融支持。
6.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,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,对已查实非法用电的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。
7.将虚拟货币“挖矿”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,对相关企业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。
8.不允许参与电力市场,已进入电力市场的需限期退出。
9.停止提供金融服务,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。
10.按照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》规定限期淘汰。不按期淘汰的企业,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。对违反规定者,依法追究相关责任。
1.警告、通报批评;
2.罚款、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;
3.暂扣许可证件、降低资质等级、吊销许可证件;
4.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、责令停产停业、责令关闭、限制从业;
5.行政拘留;
6.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。
转载请注明出处 雷电云博客 » 注意!“挖矿”行为危害重,发改委全面整治,请勿参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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